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制定历时3年,是云南省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与实施改变了云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地方综合性、基础性法规支撑的局面,填补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不足,标志云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条例》共8章65条,对社会信用信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作出规范。
《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保护权益、强化应用的原则。以社会信用为主线,整体形成信用工作闭环,并注重突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重点从完善我省社会信用建设的工作机制,社会关切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作出相应规定,形成了体现云南省信用建设特色的有关条款。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着眼于社会信用的总体要求,明确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确定了社会信用的基本定义、基本原则。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类主体,特别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等内容作出了界定,并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着眼于以制度为抓手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原则、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标识,明确应当依法审慎纳入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公开、共享、查询作出详细规定,对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主要信用应用方式作了规定。
——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着眼于社会信用的核心价值在于应用,《条例》注重引导、发挥社会信用激励和惩戒作用,明确信用奖惩制度,建立各方参与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明确奖惩原则;明确激励措施及惩戒措施的相关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设列领域、认定标准和程序等进行了规定,规范对单位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的记录和惩戒,确保在规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信用奖惩作用。
——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是社会最关心的问题,也是体现《条例》社会价值的重要内容。《条例》充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衔接,切实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条例》建立健全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并提出了对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的总体要求;强调自然人信用信息保护;明确了信用主体知情权和异议处理、申请撤销公示、信用修复的权利及途径;明确了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和禁止性规定,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规范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着眼于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条例》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发展。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服务应用,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相关行为。明确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合法合规经营,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推动信用人才培养。
——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着眼于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规定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规范开展诚信活动,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承担社会责任。
——严格界定法律责任。《条例》还对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市场信用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信用工作中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了法律责任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