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st365体育官网平台_亚洲365bet备用_365英国上市公司市人民政府印发best365体育官网平台_亚洲365bet备用_365英国上市公司市关于进一步完善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best365体育官网平台_亚洲365bet备用_365英国上市公司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此不相符的,按此实施意见办理。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best365体育官网平台_亚洲365bet备用_365英国上市公司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为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体系,确保全市困难群众看得起病、吃得起药、住得起院,享受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增强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及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指导意见》(云民保〔2008〕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目标任务。围绕实现“病有所医”的总体目标,以住院医疗救助为主、门诊医疗救助为辅,继续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逐步扩大救助病种范围或取消救助病种限制,简化救助程序,取消救助起付线,适当提高救助封顶线和救助比例。从2009年起,用3—5年时间,建立程序便捷、管理科学、操作规范,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紧密衔接,覆盖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和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可能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面临的医疗困难和问题。
2.坚持简便易行、及时有效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简化救助程序,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务,增强医疗救助的实效。
3.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年龄、健康状况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等情况,实施分类救助。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5.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多形式救助的原则。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为救助对象提供住院救助、门诊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援助等多形式的医疗救助。
三、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主要为具有当地户口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特殊困难人员。有条件的县(区),可逐步将低收入的优抚对象、老年人、重病重残人员和其他低收入困难人群纳入救助范围,逐步扩大救助的覆盖面。
四、救助内容
(一)资助参保或参合。根据规定的对象和标准,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救助对象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及相关优惠政策。
(二)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实施“零起付线”救助。救助对象在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总费用,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后,救助对象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或金额给予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总额上限标准2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进行分类救助。救助对象个人的年救助总额上限标准:一般疾病300元,慢性病1000元,具体救助办法由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四)临时医疗救助。有条件的县(区),对已享受住院医疗救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救助对象,可按不高于住院医疗救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各县(区)每年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总额不得超出当年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收入总额的10%。
(五)慈善医疗援救。慈善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自付医疗费用较大、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救助对象给予慈善医疗援助,充分发挥在参与城乡医疗救助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不予救助的情况。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救助:
1.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违法犯罪、醉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他人伤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捐献肾脏、肝脏等人体组织、器官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妊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责任归属及有责任保险赔偿的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6.在国外和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救助程序
各县(区)要以减轻救助对象负担和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务为原则,结合实际,采取先行试点、由点到面、分步实施的办法,建立健全定点医疗保险机构垫付机制,逐步实现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 “一站式”出院即时结算服务和信息化平台的互通共享,变“医后救助”为“医前救助”、“医中救助”,缩短办理时限,增强救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资助参保或参合程序。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办理参保登记。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民政、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救助对象审核办理参保手续,财政部门将参加所需缴费部分的资金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划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个人不再缴纳参保费用。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核定的救助对象,直接为救助对象办理参合手续;财政部门将困难群众参合所需缴费部分的资金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划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个人不再缴纳参合费用。
(二)住院医疗救助程序。救助对象凭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证(卡)或云南省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到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在进行治疗的同时,向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出住院通知书,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出具医疗救助通知书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对象出院时,属于医疗救助限额内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垫付或从预拨的救助资金中支付,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救助对象需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在就医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费用补助,民政部门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快捷的原则办理,为救助对象垫付部分费用,垫付费用从补助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中抵扣。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医治过程中要严格掌握医疗救助费用总额,超过救助额度的由患者自付。best365体育官网平台_亚洲365bet备用_365英国上市公司
(三)门诊医疗救助程序。救助对象凭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到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属于医疗救助规定限额内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或从医疗救助预拨资金中支付,由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四)临时医疗救助程序。已按规定得到住院医疗救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救助对象,凭医疗机构的住院证明、医药发票、结算清单等有效票据,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医疗救助。对那些卧病在床一年以上、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没有条件到医院住院治疗,靠自购西药和草药治疗的困难救助对象,凭医药发票、收据和本人申请,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政府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医疗救助。
(五)慈善医疗援助程序。受助人凭医疗机构的住院证明,自付部分医药费发票等有效票据,向县(区)慈善会申请,县(区)慈善会核查后,视其情况给予适当援助。
六、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的筹集。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财政下拨的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民政部门从福彩公益金中按规定比例或数额安排的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接收社会捐赠的资金;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可用于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二)工作经费的来源。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预算安排10万元工作经费。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工作经费,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资金的支付。用于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统筹地民政部门提出资助人数和金额,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到对应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并通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救助对象办理有关手续。用于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到民政部门相应账户,民政部门再根据规定的救助程序组织发放或采取资金预拨或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定期结算的方式进行支付。集中在农村敬老院(公寓)供养的五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住院,治疗费用由敬老院(公寓)与医疗机构统一结算,结算时扣除按新型农村合作医药费规定补偿的部分,结算后到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报销。慈善医疗援助由县(区)民政部门或慈善机构按相关程序办理。
(四)资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区)民政部门要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支付和发放业务。正常资金结余不得超过10%,结余资金要结转使用,严禁截留、挪用,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七、医疗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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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是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确认后均可作为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二)门诊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到行政村(社区)卫生所(室)或乡(镇)卫生院就诊;住院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到乡(镇)卫生院、县(区)级医院和市级医院就诊。
(三)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控制医疗费用,按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将城乡医疗救助情况进行公示。
(四)遇到疑难重症需要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院手续。
八、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发展。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抓好救助政策研究制定、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典型示范推广工作;劳动保障和卫生部门要做好城乡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取消或降低城乡救助对象住院起付线、提高补偿比例的具体措施,同时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落实好医疗费用减免的有关政策;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和审计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奖金的管理使用要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结转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